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的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至9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当年10月享受了留抵退税。2021年3至8月,我公司连续6个月较2019年3月底有增量留抵,且8月增量留抵大于50万元,又第二次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本次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从2019年4月1日至今年8月所属期止进项数据统计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还是只从今年4至9月这六个月的进项数据计算进项构成比?
无法判断您遇到的问题,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什么时候能发布?第一批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第二批于6月3日发布,想咨询第三批何时可以发布?以前在当地省国税局还可以咨询到发布时间,并有发布周期,现改革后,无处咨询,无发布周期,请考虑下企业负担,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我司在工商系统注册时选择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系统登记时误填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更改?我司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且在查询政策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规定是可以更改的,请问该政策是否仍在执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合并了吗?单单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就可以吗?还是我农业户口还是交新农合?还有我之前在青岛上大学,现在回周口了,第一次交医保应该去哪里交?我在网上交显示的是当地区县没有开通什么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征统管。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辅导,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我司承租一商铺经营,A公司看中该商品希望可以承租,愿意支付10万元补偿金给我司,让我司与房东终止租赁合同,A公司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请问我司收取该10万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