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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小规模企业,本季度变卖固定资产2万收入,未开具专票,当季度无其他任何收入,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小规模企业,本季度变卖固定资产2万收入,未开具专票,当季度无其他任何收入,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1、小规模企业,本季度变卖固定资产2万收入,未开具专票,当季度无其他任何收入,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2、小规模企业注销,当年度取得本年利润200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需缴纳,缴纳的税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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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加工生产企业是否应缴资源税

机制砂加工生产企业是否应缴资源税

 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按市场价收购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二是根据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规定的标高自行无偿开挖山体采出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三是与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签定委托加工合同,将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移送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四是免费取得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并按市场价定向销售给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请问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是否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要缴,是按原矿计征还是按选矿计征?谢谢!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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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原股东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分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原股东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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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之后,体检费是否免税?取得免税的体检费发票能否计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2020年12月31日之后,体检费是否免税?取得免税的体检费发票能否计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请问,2020年12月31日之后,体检费是否免税?取得免税的体检费发票能否计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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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医疗保险一块上交给税务局的大病保险可以作为个税扣除项吗

和医疗保险一块上交给税务局的大病保险可以作为个税扣除项吗

单位和个人一年交一次的大病保险,单位部分168.23,个人部分112.15元,和医疗保险一块上交税务局的,在申报个税的时候,大病保险个人交的金额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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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7% 教育税附加3% 地方附加2%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城建税7% 教育税附加3% 地方附加2%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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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的,怎么计算销售额?是差额前的销售额计算吗?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的,怎么计算销售额?是差额前的销售额计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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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在境外得工程服务,分包方(小规模)给我们开具1%得专票,我们能抵扣吗?(该项目我们不直接出口,我们给业主开具13%得货物销售发票)

施工地在境外得工程服务,分包方(小规模)给我们开具1%得专票,我们能抵扣吗?(该项目我们不直接出口,我们给业主开具13%得货物销售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附件4:……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业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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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口唐山,如果在石家庄购买新车,在唐山上牌,需要在哪里缴纳购置税

本人户口唐山,如果在石家庄购买新车,在唐山上牌,需要在哪里缴纳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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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药品批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我们申请了生物制品的简易征收,请问,是所有生物制品都必须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按照生物制品的品种分别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办法。

我们是药品批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我们申请了生物制品的简易征收,请问,是所有生物制品都必须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按照生物制品的品种分别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办法。

 您好,我们是药品批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我们申请了生物制品的简易征收,请问,是所有生物制品都必须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按照生物制品的品种分别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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