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已出租土地和房屋给B公司和D个人,C公司想承租该土地与房屋,C与B公司和D个人协商支付补偿金10万元,让B公司、D个人与A公司终止合同,C公司与A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共20万,现在C公司支付途径如下:
①C公司支付30万元给A公司,其中20万元为A公司的租金、10万元为A公司为C公司代付给B公司、D个人的补偿金
②C公司直接支付A公司租金20万,支付B公司、D个人补偿金10万元
请问:
1.通过以上两种方式,C公司支付该笔补偿金10万元,是否可因为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取得收据作为合法票据即可?
2.通过方式①A公司代付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3.通过方式②B公司、D个人直接收取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属于预售阶段,每月增值税为预缴。办理了增量留抵退税,请问,根据最新的城建税法,留抵退税额是否能够从城建税依据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抖音上有人说,公司买茅台酒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低于500万元可以加速折旧抵扣当年的所得税,请问买500万的茅台酒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吗?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规定,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过法院拍卖了一套西宁地区房产,满足满五唯一,但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无法取得被执行人夫妻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1.是否使用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西宁市不动产中心税务人员能否依据税务系统数据查询被执行人夫妻房产,解决被执行人应纳税额。
我公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由政府付费,处理市政管网接入污水,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如有零星处理后的达标的工业污水排放至市政管网,最终都处理都达标,那涉及到的环保税是否免税?网上流传一份关于总局2018年的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PPT文件,对城乡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定义,明确说道“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 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附件如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此来执行。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规定,二、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规定,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照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所以,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进口环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公司开发软件及APP小程序,也注册了软件著作权,客户每付款一次,我们就给客户发放一个序列号。
问题1:请问这种销售方式属于哪个增值税税目下的?属于软件服务吗?还是技术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司持有并已出租的自有房屋,会计账面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入账。该投资性房地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账面不计提折旧,仅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因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申报时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