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具体可携带有关资料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成立于2020年,母公司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在企业公示系统里,未列明下属的集团成员有哪些,请问我集团的身份,是否适用于税务上集团内部统借统还政策中关于企业集团身份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集团企业在税法上暂无明确解释,建议您参考《公司法》等规定或联系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如您单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借统还优惠事项。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是小规模企业且按季申报,请问连续12个月收入超过500万元转一般纳税人企,还是连续4个季度收入超过500万元转一般纳税人企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我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原定2万元,我公司和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B运输公司承运。到货后A公司认为产品发生污染,要求我公司降低价格。我公司同意降价1000元,后经过和B运输公司协商,B公司认同污染由其担责,遂向我公司支付1000元赔偿金。
请问我公司收取的B运输公司1000元赔偿金如何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8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豫税函〔2021〕109号)规定,7月下旬以来,河南省各地遭受特大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支持企业灾后重建和疫情防控,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因此,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如您单位产生多缴的滞纳金需要退回,暂不清楚您主管税务机关归属哪里,具体办理流程以及携带资料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首页”-“办税地图”中查看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
你好!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但是没有在税务上鉴定非盈利组织),如何申报所得税,由于学校收入集中,每年三月和八月收取全年的费用,但是费用分散在全年支出,如何申报所得税季报合理,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不能预交,如预交金额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