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对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含人工)。 对方开具发票为“建筑服务*租赁费”。(注: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么,我司缴纳印花税时,印花税合同类型是选择“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还是“财产租赁合同”?请解答,谢谢
我公司购买应收账款债权,上一家债权人已完成合同履约和发票的开具。后续我公司起诉债务人获得罚息和违约金,我公司需要交纳罚息和违约金的增值税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您公司与该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有增值税应税行为,且收取罚息和违约金属于文件中规定的价外费用,应该规定缴纳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具体事宜您了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当年已付款但未取得发票,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超过5年?是追溯至发生年度调整还是在取得发票年度税前扣除?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企业简易计税业务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范围,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会实时更新,所以建议从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文件。
企业以房产土地作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办理房产土地更名是否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产土地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企业于2017年5月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以下事项:
一是企业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股东变更,由原ABC企业股东和D自然人股东变更为E企业股东,
三是企业更名由M为N。
目前企业需要办理房产土地更名,按改制重组文件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已全部灭失,不符合免税。按照第九条股权转让免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如果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照上述条款交纳印花税。
我司为一家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9月解禁,依据国税2016年62号文,我司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延期纳税备案,在不超过12个月内缴纳税款,同时,依据2018年164号文,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纳税。现在延期备案快满12个月,有以下问题想咨询厦门税务:
我公司从A公司购入货物,因其质量不合格,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协商,我公司发生的不合格产品的运费、返工费等由A 公司赔偿,我公司收到此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会计处理问题,请您参考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同一自然人在山东和河南分别设立有个人独资企业,均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税方式如下:不含税销售额*10%应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35%)-速算扣除数。在次年3月31日前,是否应在河南或者山东选择一处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C表,汇总全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总应纳税额。如果不报送,未按照国税函2001 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算,造成少交税款,是否构成违法,具体会有何种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