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证的产权人为A村;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
建成房屋的产权人为A村
其中,由B企业垫资5000万给A村建设房屋,B企业可以免费使用房屋20年,到期归还房屋给A村,请问B企业免费使用房屋20年期间,按照以下哪种方式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您有权属纠纷未解决或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从上海个人手中购入一辆二手车,价格25万元,仅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没有也无法抵扣进项税。2021年企业拟卖掉该二手车,增值税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3%减按2%政策缴税吗?
在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时,是按照享受完“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后的应纳税额,再去依次扣减城建和附加,还是先去扣减没有减半之前的城建和附加以后,剩下应缴纳的部分再享受减半政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我公司是选择按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举个例子,对外开具3%税率增值税发票10万,现在收到分包开具的1%税率发票3万,按照差额征收政策,应交税(10-3)/1.03*0.03=0.2万,也就是分包差额抵扣税金是3/1.03*0.03=0.09万,与实际分包发票票面税金3/1.01*0.01=0.03,有个0.06万的差额,这个少交税的差额我司如何账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