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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县级人民政府好像是没有权利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的,请问长葛市人民政府的这个文件有效吗?我们是必须要按长葛市人民政府这个文件执行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县级人民政府好像是没有权利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的,请问长葛市人民政府的这个文件有效吗?我们是必须要按长葛市人民政府这个文件执行吗?

我们公司在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下一个农村承租了一块耕地,非建制镇政府所在的村,按照暂行条例是不需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长葛市人民政府下文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大周镇下所有农村,根据暂行条例,县级政府只有权划分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说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擅自扩大征收范围,而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县级人民政府好像是没有权利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的,请问长葛市人民政府的这个文件有效吗?我们是必须要按长葛市人民政府这个文件执行吗?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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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到股东出资,印花税按多少缴纳?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到股东出资,印花税按多少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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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给工业企业的蒸汽按什么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销售给工业企业的蒸汽按什么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销售给工业企业的蒸汽按什么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是按供热9%缴纳增值税吗,还是按商品13%缴纳增值税,因为9%税率的多涉及民生项目,所以不明确到底怎么开具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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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本批到账的印花税纳税时间

注册资本金本批到账的印花税纳税时间

 您好,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分批到账的,请问首次到账的资本金在次月缴纳印花税后,其后分批到账的资本金印花税是否是在次年1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对于新成立企业,按其新设置记载资金的账簿所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在次年的1月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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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500万元的确认时间点,是按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4个季度?季度首月按连续12个月计算的话超过了500万,但是按整个季度计算不超500万,这种情况算超吗?

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500万元的确认时间点,是按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4个季度?季度首月按连续12个月计算的话超过了500万,但是按整个季度计算不超500万,这种情况算超吗?

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500万元的确认时间点,是按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4个季度?季度首月按连续12个月计算的话超过了500万,但是按整个季度计算不超500万,这种情况算超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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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可交债融入的资金可以用于“统借统还”吗?

企业发行可交债融入的资金可以用于“统借统还”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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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销售收入超过45万,次月会转为一般纳税人吗?有无文件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销售收入超过45万,次月会转为一般纳税人吗?有无文件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五)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或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判定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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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购买方栏只填写名称和识别号是否有效

普通发票购买方栏只填写名称和识别号是否有效

 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购买方信息栏只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是有效发票?还是看当地税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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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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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11-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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