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司2020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30年,2021年该公司股东资本均未实际到资,该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请问该公司2021年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尊敬的税务局老师您好!我们是境外的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与江西境内的公司有印花税印花税应税凭证。按照新的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我们应该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因为我们和境内的交易比较频繁,应税凭证比较多,而且之前没有在中国境内申报过印花税,也没有代理人,按次申报比较困难,请问我们能不能申请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另外,请问税局老师有没有针对 境外纳税人(无代理人)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具体流程或指引?谢谢!
背景:公司法人X成立一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2021年合伙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100万,另收到股息红利10万;年度发生销售费用50万,还产生利息支出10万。2021年合伙企业未向股东分红。
问题:
1、2021年法人合伙人X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尚未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企业因为订单不足,有部分机器设备停机几个月。请问,该设备停机期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