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无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应该都属于经营所得,在网络货运平台接单完成业务后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由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司机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我公司设立后将要开展第一笔业务,为了能顺利开展,我公司打算在纳税义务发生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便于开票,考虑到后期业务量较大,需要的专票较多,每个月想申请百万元版专票200份。在电子税局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申请,后被大厅审核人员从网上退回,理由是需要携带资料到大厅办理。后经向工作人员询问,初次核定专用发票,只能给批复5份10万元版的。若需要增加数量和提高开票限额,大厅无审批权限,需要向主管税局递交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局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四、怎么进行税费申报?
1,我们公司所属行业是:土木工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
2,签订合同是: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3,我们给甲方开9%的工程发票
4,合同内容:包工包料(合同金额签订的是总金额,并未按内容分别列明各项金额)(主要材料是苗木类,我们是从农业生产者源头采购的苗木,收到的是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根据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享受进项税(按金额的9%)计算抵扣。
6,我想了解,我们企业针对这个工程采购的苗木取得的进项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进项税按9%计算抵扣。
房开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按万分之五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后,是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房开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税率为11%:……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