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这个月报税在逾期申报里查到我18年19年有5次的残保未申报,现在已经逾期了580多天了,我记得我是申报过的,但是系统里还是查不到申报记录,逾期申报里也确实显示没有申报。这个要怎么办?现在申报是不是要去大厅申报,有没有罚款?像这种情况罚款的话会罚多少?我们企业一直是零申报企业,没有收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一、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贵公司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支付的水电费可以以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是湖里区,成立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也在湖里区(但工商注册属于其他区域),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总公司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零申报,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当地税务规定?总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总申报?或者需要进行相关的备案?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厦财税〔2018〕14号)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是福州鼓楼区,如果成立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福州其他区(工商注册属于其他区域),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总公司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零申报,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当地税务规定?总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总申报?或者需要进行相关的备案?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报表的权益类科目里没有设置“合伙人出资”科目。
当合伙人实缴并申报系统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又会产生不必要的印花税。
请问,合伙人实缴时,应该记入什么科目?
如果我国的居民个人张三于2018年已经签订了购房和贷款合同,并于2018年9月开始还贷款。但是因为是期房,未交房,张三一直未缴纳契税和取得房产证。在2021年的7月份缴纳了契税,取得了契税的完税凭证。该住房在其工作所在城市。张三一直在工作所在城市租房。请问,张三在2021年度可以按那种方式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1-6月享受住房租金、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1-6月享受住房租金和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3、全年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或者其他方式(请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