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认缴制下,未到章程约定期限,股东尚未出资,那当年向股东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2、债资比及同期利率如何选择?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B公司100%控股,2020年A向股东B借款一个亿用于生产设备投资,已使用8000万,年利息支出1000万;那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个人理解债资比限制,所以能税前扣除的限额=2x100万(注册资金)x10%(利率)=20万。是否有误,请指教。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地下无产权车位,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出让使用权给客户,其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土地增税清算的范围?
2、站在税局的角度,在统计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利时,地下无产权车位的面积是否计入可售面积?
1、项目公司取得了3个地块,地块边缘彼此相连,但地块间规划有市政道路,项目建成后会将其分隔成3个独立的小区
2、3个地块同时动工,工程进度基本一致。
3、公司取得发改委批复的开发项目备案证明3份,每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取得1份
4、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也都是按照3个项目办理,每个项目1个证。
5、问题:作为项目公司来讲,3个在一起的地块,每个地块上各建1个项目,且施工进度保持一致,销售进度有所不同。后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将3个地块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来统一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开发,约定后期无偿移交配建用房8000平方米给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配建用房可能用于(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房),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无偿移交配建房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说和土地增值税?谢谢
请问,1.一般纳税人,通过向券商购买股票看涨期权,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购买股票雪球期权,持有到期,按约定收益取得投资收益,非保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转让非货物期货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由于房屋装修与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该规定,如我司把购置房产的装修和改良支出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装修”)并按照10年进行摊销(预计10年后再次装修),请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且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