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附近,临时找政府单位借了一块土地,建造售楼处,待销售完毕后拆除归还政府。请问这块临时借用的土地并不是我司的土地,我司在上面建造临时售楼处,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因此,原则上可以将不同货物合并一行体现在“应税凭证名称”,可根据合同内容汇总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请问我企业因代扣个税收到税务局返还的个税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个人,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2022年3季度开始印花税申报改为新方式后,需要输入每份合同的名称金额,我司规模较大2022年3季度签定合同1400份左右,导致电子税务局无法导入合同清单模板,而该功能又无法分次导入模板,导致我司无法申报本季度印花税,请问要如何解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我单位原先经营地位于乡镇(城建税率按5%征收),现1月份搬迁到市区经营,由于各种原因,营业执照地址一直未变更,仍然是位于乡镇,没有变更到市区。请问目前城建税率是按实际经营地(7%)或还是按目前注册地(5%)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现在按季申报的印花税买卖合同税源明细表中没有核定比例,之前科源明细表中有一栏核定比例都是按50%来计算计税金额。请问现在是按100%来计算还是计税金额直接按50%来算。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了相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依据文件。我市之前出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因无上位法支撑也将同步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废止后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不符合其规定的纳税人将不再采取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你好:
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我企业购买的设备器具(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账务处理时,只有大于2000元的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低于2000元的直接做费用化。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