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购买二手车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能不能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来水表是我公司的户头,自来水公司将水费发票开具给我公司,水费发票内容包含三部分:1、水冰雪*用水费,税率为3%;2、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3、水冰雪*污水处理费,免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现在施工单位向我公司索要水费发票。我公司在扣回水费时没有加价,是原价扣回,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开票?公告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包含“不征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小条“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请问这个严重亏损怎么界定呢?
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规定,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我们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员工离职后我公司回购该员工持有的公司股权(可能平价回购 可能溢价回购) 请问这种情况下 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吗?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夫妻双方于1988年结婚,2012年注册公司,女方持有20%股份,2015年协议离婚,女方离婚时同意将20%股份归男方所有。2021年,双方才去税务局办理过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农产品采购,对方开具普通发票0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对方提供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证明吗?对方没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背景:A公司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某高速项目特取经营权,采用BOT模式,该项目由A公司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因客观原因,项目未建成通车,于2018年12月被当地政府解除特许经营权,政府方按A公司实际投资额对项目公司给予补偿。问题:1、高速公司特许权协议在建设阶段由政府单方解除后,政府按照项目公司实际投资额对项目公司支付的投资补偿款,应否纳税及如何纳税。2、BOT模式中项目公司发包建设行为属于自建还是非自建。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自建”与“非自建”如何界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