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利用畜禽粪便处理生产沼气同时生产的生物质颗粒,销售给牧场用作牛卧床垫料,是否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即征即退政策。
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一笔给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服务的设计费,已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笔代缴税款已在应付设计费中抵扣。假设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100万元,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对方服务费结算凭证时
我司为房地产行业,经稽查后,发现企业所得税2017年应缴纳0,实缴300万,应退300万,2018年应缴纳600万,实缴0,应补600万,请问计算2018年欠缴税费的滞纳金计算基数是否可以以应退税款抵减应补税款后的金额,以(600-300)进行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我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表述为:X开发区政府以Y公司当年实际生产的z货物数量的50%为基础,给予1000元/件的补贴。
我司原本有几家厦门分公司是独立纳税,自行申报增值税,现想申请增值税并入总公司纳税,改为非独立纳税,请问是否可以?若可以,应如何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服务合同,经营成果全部归个人所有,我公司在支付款项时,个人提供的是其在税务局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在开具发票时已经按照核定1.5%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公司在支付款项时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我司为物业公司,代管小区内业主共有房产如仓库、地下室等用于对外租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但公共部分没有房产证编号,无法录入房源信息,如何申报?
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原价值300万元股权,评估作价1亿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我是河南焦作某运输公司的,对今年河南洪水灾害我公司有车辆不同程度收到损失,对于洪水灾害车船税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