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为C的子公司,生产和销售同一个产品。今年3月份,A吸收合并B后,B注销,B所有资产、负债由A承继。
A在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今年3月份吸收合并B后资产超过4亿元,(其中房产原值超过1亿元),从业人员达900多人,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并且2020年4月份B因不符合抗击疫情减免税政策,由财政给以奖补2020年1季度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吸收合并前与吸收合并后房产、土地无任何变化。
《2020年度两区联合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申报的(四)人才奖励与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司,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请问该人才奖励与补贴拨转给人才账户时,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何种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不做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我公司为一家提供保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向写字楼里的公司提供保洁。根据营改增文件,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但我公司的保洁业务不面向个人,和生活服务定义(满足居民生活需求)不符。请问,这种保洁业务,是否应当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呢?
同一房产出租面积增加,应在原房产税源信息中变更其出租信息。贵公司增加出租后,仍存在自用房产的,则从价计征房产税按照自用部分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个人金水区有一套房屋出售,因未满五唯一,所以需要缴纳差额税,之前了解到差额个税是房产现交易值减去房屋原值减去合理费用,这个合理费用包括银行利息和房子装修款等,请问对用于抵减差额税费用的装修发票,有什么具体要求?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第二条规定,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A公司和我司通过第三方B公司合作,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均一致,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7万寄给B公司被B公司遗失,B公司能去税务局做发票损毁报告吗?
我司已知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入账,但发票遗失的责任可否让B公司承担?
我司在省内有多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各自独立申报增值税,在总公司统一使用一个账套核算,我司需保留什么样的资料来证明各分公司报税收入与实际收入一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