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某公司从外单位或个人处统一租入住房,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假如该公司从外租入住房,每套房年租金10,000元。该公司向职工甲收取房租8,000元一年。请问:
1、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3、职工甲是否需要就该公司向外支付租金与收取职工甲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4、职工甲与其配偶在工作城市均无住房,职工甲能否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该公司支付的住房租金是否需要列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额扣除?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项目。近些年我公司承包了当地几家银行的职工食堂。食材、食堂场地由银行提供。我公司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并为银行职工加工制作食物提供饮食,请问我公司应该给这几家银行开局餐饮服务发票还是开局劳务或管理一类的发票。。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1、送给客户的检测样品;2、送给检疫局检测的样品;
这些检测都是销售前的必要环节。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疑问事项: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对土地总成本,对应的各期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简而言之,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总成本分摊到一期二期如何分摊?现有的 财法字[1995]6号文件中明确的两种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疑问事项: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对土地总成本,对应的各期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简而言之,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总成本分摊到一期二期如何分摊?现有的 财法字[1995]6号文件中明确的两种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共有,且政府单位占比较大。谢谢!
有产权应区分各自持有部分分别计算。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你好,公司一般纳税人,因是生产销售生物制品,所以按3%增值税率简易征收。其生产中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在此,想咨询的是 ,购买自用的固定资产如车辆这个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其税金部分,可以的抵扣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简易征收3%)
财税[2009]59号规定的股权支付定义中“本企业股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比如甲吸收合并乙,丙100%控股甲,用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去支付,是否属于本企业股权支付呢?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您所述情况符合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