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不得跨省使用。生产、加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一条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您好,请问定期定额户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所得上有什么减免税优惠政策吗?我听别人说定期定额户季度销售额不超9万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这个是真的吗?所依据的政策是哪条?谢谢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根据合政〔2016〕93 号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 自项目并网次月起, 给予投资人 0.25 元/千瓦时补贴, 补贴执行期限 10 年。据了解,该补贴由财政国库集中国库中心支付给企业,且未要求企业提供发票或完税证明等,请问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就该补贴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容来看,保险代理企业属于金融业-保险业-保险代理业,因此认为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公司在正常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下,部分税务局不给办理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是否可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烦请核实,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2020年8月中标某政府安置房项目开发项目,2020年12月在向政府第一次请款时,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但当时中标拿地的A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出让金的行政事业收据。
按财税[2016]140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A企业成立的是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是否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将住房赠与及销售给父母为例说明:
一、赠与
1.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