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生产企业,2020年2月享受过一次部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20年12月开始我们公司有新的产品(含软件产品)开始取得收入,我司在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时候,存在无法备案的情况。
请问曾经享受过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适用政策不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8号公告),如何才能新办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请问公务员工资构成中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的乡镇工作补贴及公务员考核优秀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四、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项目开发共计20万平米,其中15万平米为住宅,5万平米为自持用于养老院用房,缴纳土地款后,政府返还一半土地款用于养老建设补贴资金。请问,1、我们计算增值税时,能否从销项税中扣除全部进项税,就是养老部分产生的进项税能否也一起扣除?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销售价款中扣除土地款,我们是按照返还前的扣还是按照返还后的扣除?3、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按照返还前扣还是按照返还后扣?请给予答复,并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谢谢!
我公司为专营供热企业,会取得政府给予的供热补贴,一是按入网面积计算的供热补贴,与取暖费价格无关;二是政府要求提前或延期供热给予的补贴,请问这两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公司开具的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相关文件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五款: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款 进项税额。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司员工于2019年12月份退休,2020年3月份和6月份分别补发了以前工工资并在发放当月申报个税;请问个税计算时扣减费用是仅按当月5000元扣除,还是按照全年累计费用扣除? 比如在3月份补发是扣5000元还是扣15000元?
我与乙方(河南艾佳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乙方给开具的发票为两份,一份为乙方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另一份为丙方(郑州玉港精工装饰公司)开具的发票,请问乙方是否存在税务违规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国外个人A在国外为我司介绍业务(邮件往来),付佣金单笔不超过5万
1、是否要做“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2、扣缴义务人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A的护照信息吗
3、代扣代缴增值税只要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是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规定,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类。
请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归属于存款类,不征收增值税?还是归属于理财产品,缴纳增值税?
生产企业A投资100%控股B生产企业,B生产企业投资100%控股C生企业。为了经营管理实现统一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董事会通过,B企业吸收合并C企业,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不涉及股份支付,也不涉及股权转让,也不涉及第三方公司。(双方并帐)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合并过程中,不符合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定义,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对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