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吊车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自然人甲操作吊车完成A公司指定的业务。完工后,自然人甲在税务局代开吊车租赁发票,向A公司申请付款。请问A公司付款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在款项结算中,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汇票结算款项,由于供应商急需现金,我公司按贷款利率提前支付现金给供应商,供应商也认可我公司的现金折扣方案,所得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请问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贷款服务范围,是否按照现金折旧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我司于今年12月8日在工商进行了经营地址变更,由西安市高新区变更到了经开区。
问题点是:我司于今年11月通过社保中心申请了2020年稳岗返还,现在稳岗返还还处于初审阶段,12月如果进行了税务关系转出,是否会影响稳岗返还的到账?
请问劳务公司和项目经理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可不可以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民工工资表和项目经理承诺代发工资的承诺书将劳务费直接转入项目经理账上,民工工资要不要进行个税申报?如果劳务公司直接银行代发民工工资要不要进行个税申报?
您好,请问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项目所在地无需缴纳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是否需要回机构所在地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如您所述,若项目地没有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的,在机构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据实计算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若在项目地符合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情形,机构地申报时可扣除在项目地申报的计税依据后的余额申报。
公司自己有地,种了油菜花,提取菜籽,经过简单加工后(清理-榨油),做成菜籽油对外销售,稻子麦子初加工后制成大米对外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费范围。
拨打12366及去主管税务局咨询过,两方回答不一致。请告知一个准确答复,是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谢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的支出,简称红线外支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请问安徽税务针对“红线外支出”的部分,是否可参照广州地税的处理方式,将其计入土地成本,从而允许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我司是合肥的企业。请帮忙解答,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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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后,税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未刻制新章的情况下,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因此,发票专用章中号码应与纳税人识别号,即变更后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一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条)中关于教育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