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不征税收入是否后期支出使用必须要形成资产或者费用?政府拨付给企业的资金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同时拨付文件指明用途为化解债务偿还本金,这样我按文件用途使用资金,拨付当年度就去偿还企业债务本金,后期不会形成资产也不会形成费用,后期的所得税也不存在调增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存在?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员工未办理辞职手续就离职的,工资做出来后挂账,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挂账工资。如果员工再来继续工作,挂账的工资就支付给员工,如果员工不来继续工作也不来领工资了,挂账的工资就一直在帐上挂着。年终时清理挂账工资,是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呢?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我们公司是农产品初加工行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如果挂账工资冲减应付职工薪酬,那么就等于减少了成本,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在免税项目之内,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税务备案的会计准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年中是否可以转为企业会计准则?
2、如果年中可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局直接变更?
3、变更后会造成税务系统财务报表的变化,两个准则对应的报表口径会有所不同,变更后按照会计准则填列,跟之前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填列有差别,请问这种差别是否会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餐饮公司从农业公司购进农业公司自产的农产品,农业公司开具了3%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请问该餐饮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电商结算货款时,网络平台(如支付宝网络支付平台、微信网络支付平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没有发票,请问:电商以货物交易相关手续及资金结算手续入账、税前扣除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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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养殖企业,需要经常购买牲畜用药品,而从药品厂家直接购进价格高,从药品经销商处购进价格低,经销商又是个人,因此我公司把款打到个人卡上,再由经销商个人交给药品厂家,药品厂家直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取得的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我司委托他人新建房屋在实际投入使用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因彼时尚未完成工程审计,我司按会计准则要求暂估房产原值入账并以此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隔年审计完成后房产原值最终确定增加。请问增加部分的房产原值是否需要补交从使用开始至审计完成这段时间的房产税?如果需要补交是否还涉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