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系一家软件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现我公司将软件产品销售A单位,当月A单位未提供开票资料,但我单位根据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已在当月按13%的税率在未开票收入栏次申报增值税,当月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当月不能退税,我在以后月份开具了此笔发票(同时冲减该月未开票收入),在发票开具月份能否退税?
甲为个人,将名下房产委托给乙企业,由作为房屋管理人对外进行房屋出租,乙企业将房屋出租给丙企业,乙企业与丙企业签订房租租赁合同,丙企业是否可以要求乙企业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2017年通过法院裁判,取得了房地产企业抵工程款的商铺,(工程款为14年欠我公司的)2018年9月办理了产权证到我公司名下,对方公司没有办法开具发票,现我公司对外出售,要按一般计税办法开具9个点的发票吗?
你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我公司2018年7月1日之前支付给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未取得发票,只有银行扣划凭证,是否需要补开发票?如果不补开,已经银行扣划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我们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供应全都材料。
我方做清包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专业劳务公司。
假如我们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含税为100万,分包出去30万,根据“财税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三)销售额条款中的9: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哈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第四点,购买方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现取得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作为记账凭证。该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是否构成合规票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时,是否需要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