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与某水文局签订水文站影响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间及运行初期的水文比测与率定验证。”补偿明细主要有“XX监测、资料分析整编、数据收集、地形测量”,并且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对方提供发票类型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若不符合,对方应当提供什么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是一家房产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期间,是否包涵开具零税率的预售收入期间的收入,还是只指开具增值税发票期间?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缴纳基础及配套设施代建资金”形式,请问,该代建基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列入土地出让金列进行清算并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代建基金”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想请问下:关于差旅费人员的界定,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前者,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本单位是只限定在劳动合同上表明的公司主体,还是可以比这个范围大,比如某个集团内部的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又有很多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与其中一个子公司签订的,这个本单位是否可以适用于区域公司内部的其他子公司,以及是否可以适用于集团内部的其他区域公司,还是说只能是签订合同的唯一公司主体?望回复,谢谢。
酒店向自然人购进农产品,取得自然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请问该酒店能否凭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便函[2010]5号)(以下简称“解读稿”),对征税限售股的范围进行了更详细的判定,“......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根据以上文件理解,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不属于财税[2010]70号中对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范围,因此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以下简称“财税61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366税务热线答复:凡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三亚市税务热线88869616答复:只有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票面金额的9%税率抵扣。那么我应该听谁的?
建议您提供2018年缴纳车船的的相关资料或凭证,联系当地的税务机关核实您的缴费信息(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