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整个项目为老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一期2017年底已销售完毕。二期在2018年10月预售部分房屋,增值税预缴税款申报表预缴增值税税款6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为0元,应纳税款为0元。二期因政策原因停建,企业在2020年4月退还购房户预收房款。企业预缴增值税因已无销售行为而无法实现抵减。企业通过更正申报将预缴税金填写在2018年10月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27栏已缴税金60万元,从而形成多缴,问企业能够能否退税?
我公司是养殖企业,需要经常购买牲畜用药品,而从药品厂家直接购进价格高,从药品经销商处购进价格低,经销商又是个人,因此我公司把款打到个人卡上,再由经销商个人交给药品厂家,药品厂家直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取得的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员工购房借款(公司无息借款),欠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即年底是否需要清零,如果不清零是否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风险问题,请问公司在这一块该如何处理呢?急,望回复,谢谢
1.员工向公司借款未按期归还,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1、能否上半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下半年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预缴时不同时间段扣除的租金和贷款利息全额扣除?依据文件条款是哪个?在个税申报系统中是否可操作?
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无法上半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下半年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公司依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公司每月支付银行利息,请问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不属于,则无法扣除。如您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且从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鉴于您单位业务的特殊性,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