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发行PPN债券支付的利息,目前无法取得利息发票。银行及发债平台解释说利息不是他们收取,他们只是代收,之后再转给各投资者,应由投资者开具。但是公开发行的债券,投资者不定,数量不定,因此找投资者开具利息发票也不现实。因此我公司可否凭银行利息支付回单及发债合同入账,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能否与次月(2021年1月)所在年度2021年进行一次性扣除,如果可以的话,假设设备购入闲置5年不使用,能否在2026年(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我公司只有3个人,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免交2019年残保金,电子税务局没有核定残保金。请问,我公司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在税务局申报残保金么?是去大厅核定申报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豫残联【2019】49号)规定,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第四条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我公司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但目前所接受的污水即有生活污水又有工业区污水,请问环保税应如何缴纳?
您上次给的回复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如果有此类情况应全额缴纳还是按照水量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和客户已签定合作建房意向书,收取客户房屋总价款90%以上的合作建房诚意金的形式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文规定的纳税人采取预售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我公司与当地保税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出让金已支付部分,未办理土地过后手续。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截至目前我司未取得土地实际使用权,土地现状有临时板房,林木、坟头、加工场地等附着物。
我司认为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实际取得土地,尚未构成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注册地为芜湖市,运营的工业产业园建设有多栋厂房,园区厂房统一办理大产权证,对于销售的厂房会分割办理单栋的小产权证,请问这种情况属于销售二手房的税收管理吗?在厂房建设期间预收的厂房销售预收款需要申报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吗?还是在实际办理产权转移的时候直接清算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弄清楚您单位移交的都涉及哪些资产,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偿还是无偿移交,具体情况不明,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鉴于“三供一业”涉及的业务较为繁杂,具体事宜您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