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流动人口为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村(居)委会承办人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确定参保日期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村(居)委会、社区医院、学校、商业银行等协办人员集中代收的,原则上由协办人员通过协作银行开发的POS机、手机APP、微信或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等渠道完成缴费;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税务部门协作商业银行开发的手机APP、微信、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甲公司的A客户承接了国家重大专项(民口)课题,文件规定,由该客户为牵头单位,A客户找到甲公司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甲公司有提供测试报告和部分样品给A客户。项目研发成功后,政府将补助拨付给A客户,A客户再将补助款付给各参与单位,且A客户不要发票,请问,甲公司收到A客户转付的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某司申报获得某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指标,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根据与政府达成的协议,该司项目发电收益将优先用于承担当地4000余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每年3000元的扶贫任务,年扶贫支出1200余万元,由政府收取并支付贫困户。就此项扶贫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无法取得捐赠发票,税前可否根据政府扶贫政策全额扣除。
1、2020年12月对所属期2019年12月的增值税进行了更正申报,本期应补(退)税额由1000元变成2000元(假设),期末留抵税额为0。
2、所属期2020年1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和累计数25/27/30行均显示为1000元,2020年2月至11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累计数25/27/30行均显示为1000元,与更正后的2000不一致,是否需要针对2020年1月至11月进行更正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如果您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关于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皖财税【2020】287号文第四条规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请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因更换会计错过申请期限,12月可以申请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吗?若可以的话,缴过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