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的自建,是如何界定?若有自己的基建团队,负责施工管理,设计图纸审核,现场管理,是否算作自建?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请问“验收手续”,企业内部对施工单位的验收交付是否可作为证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与《合同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民法典将原《合同法》定义的四类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重新定义为五类(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的《民典法》将原《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细化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财税36号文中,针对确认【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的规定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如果申请抵税有3年时限的要求吗?比如2019年10月产生多缴100万,2022年9月发现并申请抵税,2022年10月抵了20万,余80万,可以在以后月份继续抵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2022年3月,我公司参加招拍挂某土地竞拍,最终以8亿元竞得该地块,并于当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未支付土地价款,未获得土地出让财政票据,亦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并在拍地后10日内成立了100%持股的房地产公司M公司。2022年4月,我公司、M公司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M公司受让该地块,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补充协议签订后,由子公司M公司缴清了该地块成交地价,并获得税务局开具的M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票据,自然资源局直接将土地权属登记至M公司名下。2022年11月,我集团公司将子公司M公司的45%股权转让给了无关联公司的第三方公司。
我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采购了一台MVR蒸发器(分期付款,10月到货),但是设备需要进行安装及搭建设备平台,发生了较多安装费及钢材等五金配件的费用,12月份进行调试,预计22年12月或者23年1月验收,请问如果享受优惠是根据设备的采购合同金额还是根据转固形成固定资产的金额来算呢?另外这个属于自建设备么,是根据设备到货时间还是验收转固时间来确认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呢?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