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后,内部承包形式给分公司施工,分公司开票给总司,这样的合同形式,在税法上是视为分包协议吗?内部承包协议是不是不能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可以凭订票软件上的车票订单报销么?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么? 该订单可以抵扣增值税么
是否可以报销建议参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取得火车票原件。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我司拟开展CT车项目,应客户需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想请问需要怎么申领。我司目前有特种设备销售的经营资质是否可以申领该发票,亦或我们需申请什么经营范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提供办公软件的维护服务,一般是按一项业务或按年收费,不分具体的设备。比如,我给对方办公环境进行运营维护费50万元,对方要先付7万,我们需要先开具发票:1、这时我在开具发票时数量、单位、规格型号、单价,是不是都得填写?2、只写金额行不行?3、如果需要把所有项目都写全,那单位,数量、规格型号怎么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其他建筑服务。
请问下,我公司有多个项目,后面新成立一个健身房项目,还处于筹划阶段,还未正式运营,期间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费用支出,也可以作为开办费用核算,待运营后分摊入当年损益吗?
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符合上述规定的筹办费,可按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执行。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在遇到两个疑惑,烦请解答:一是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豫地税函【2007】16号第二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 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 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 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条款现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废止,请问2020年的清算中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问题,有没有出台最新规定?我公司现在该按照哪个文件规定执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91号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发布后,豫地税函〔2009〕18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条款已经被2019年第3号废止,请问河南省有没有出台关于清算管理规程方面的最新文件?
开采凝灰岩(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凝灰岩的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将开采的凝灰岩原矿粉碎后成砂石,出售给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故该企业资源税税率应按“凝灰岩选矿”计征,而非“砂石选矿”计征?
我公司的员工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公司和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将员工的工资薪金、社保等打款给第三方劳务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只是负责办理将员工工资支付给员工,社保等缴纳给社保中心等部门的手续。第三方劳务公司给我方开具的发票,服务名称是人士代理服务,按照5%的税率差额征收,其他缴纳社保,支付员工的工资部分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为零税率。这是业务的实质。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是将这部分员工工资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三项经费也是以此为依据计提,使用,但税务局坚持认为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是劳务费,不是工资薪金支出,并且三项经费也要调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请问是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