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报废,取得的变价收入要不要缴纳水利基金、印花税?
2.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的变价收入要不要缴纳水利基金、印花税?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2.印花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我公司是一家在乡镇建成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主要以回收的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为原料,添加部分微量元素,经过加工,根据植物所需养分不同加入不同的微生物制成各种生产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是不是也享受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我企业是不是享受这个政策?)
成立半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从其他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处借入资金,能否不约定利息 或 约定0利息?如果不能 并被核定出一个利息,那么这个 核定的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的 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谢谢!
公司租赁个人住房,租赁合同公司没有盖章,能去交税开普通发票吗,不能的话,别人都是怎么开出来的,各个区要求还不一样?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一、事项类别】……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二、 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四、附报资料】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 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自然人申请代开的提供)3.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复印件4. 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复印件。
请问,真空包装的玉米粒(棒、鲜食玉米)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否按初加工农产品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真空包装的玉米粒(棒、鲜食玉米)增值税税率是9%还是1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我们是石家庄一家房地产企业,这个月要把回迁房交付给业主,经过计算回迁房增值额为负数,我们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 )规定: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第一项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司是一家培训学校主营培训业务,想确认本司是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增值税范围吗?然后就是在2020年12月份开具了1%普票发票 这部分也可以免增值税是吗?还个政策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号?后续还会有延续吗?谢谢。
我以个人名义投资某公司电影项目120万,电影亏损,只回款40万,请问这40万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要缴纳,应该按什么比例缴纳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具体业务: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35%的股权以账面净值,按其股东持股的比例全部划转给自己的三家股东(股东分别持A公司股权比例为45%、30%、25%,三家股东合计100%),全股权交易无现金对价)请问这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大条第三点(具体条文--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此条政策吗?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