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承接PPP项目,包括八条道路、图书馆、博物馆、市民广场。之后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当地税务局备案。在政府支付可用性付费时,本地区税务局认为我司收到的政府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免征增值税,我司认为是政府公开招标,是一种购买商品、劳务、服务等市场平等的购买行为,请问项目公司是应税还是免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国家给地方的补贴标准回购。
两个问题:
1、廉租住房是否按:市场价*应回购总面积,确认土地成本或拆迁补偿费及土地征用费?
2、廉租住房是否按:回购价*应回购总面积,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比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契税为100万*3%还是(100万/1.09)*3%,如是(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我们和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金额未进行价税分离,且取得的非税收入收据也为进行价税分离,契税计算是否还适用(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请问:如果有其他开发项目,但其他开发项目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竣备,则这种情况是否不算作“正在开发及中标的项目”?
本人父母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用于养老,自用已超过5年。是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购买且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全部产权。房产证1999年6月发证,盖有“全额集资售房”方章,产权来源及时间为1999年全额集资建房,是1999年5月由当地房改办批准,有职工全额集资住房监证书及产权登记申请表,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2001年换发的新证盖有“全额集资房”方章。土地使用证2002年1月发证,编号上带有“房改”二字,使用权类型为划拔。现已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我们公司有些材料是预付的,会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比实际支付的多,我们后续不需要补付款。专票退回按照实际金额重新开票,供应商不同意。多出来的这些金额可不可以进项税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我单位为付款方,在通知收款方提供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被收款方告知发票联被其业务员遗失,仅留有存根联。收款方希望可以提供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发票联使用。请问,这样处理需要向税务主管单位提供什么手续?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成都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增值税申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 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如有调整,总局是否有合理依据?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如属于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社康中心全年会陆续收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基本药物补助,防疫补助等各项医疗补助,在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有补助收入可否计入免税收入中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