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当时是招商引资获得工业出让建设土地使用权。 在取得土地证时,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企业所在区域范围内调整为金融、商业、住宅等,不得进行工业生产),企业工业用地规划许可证至今未取得,原工业用地规划使用权被剥夺至今。
近期刚出台关于居民换购住房退个税的政策,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1、对于原房产是父母赠与给子女的,如子女将该赠与的房产出售时,需要按房价的20%缴纳个税。根据此次新政策退个税,那么如果子女出售该赠与的房产之后,在一年内购买住房,并且新购住房金额大于该赠与房产的售价。请问。赠与房产的20%个税是否可以全额申请退回。
我是餐饮公司,为某公司提供职工餐,向对方提前开了3个月的税票,请问所得税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我公司从事水处理业务,包括污水处理和循环冷却水处理。我觉得循环冷却水业务应按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原因如下:1、循环冷却水工艺中并未产生货物,只是过程中提供了加药等的专业技术服务;2、循环冷却水采用的是敞开蒸发系统,冷却塔采用机械通风,部分水在热交换中直接蒸发到大气中,所以也不存在货物归属的问题;3、所签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水的买卖的条款
高新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如果是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还能不能够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100%扣除的优惠?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所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包括地价款,个人转让自建旧房,按提供评估价格法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自建房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财税2022年12号公告,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申请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是否要求现有住房卖出时间及新住房购入时间均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之内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境外A公司分别在香港(简称B1公司)和中国境内(简称B2公司)以100%全资投资了两家公司,,B1又往境内全资投资了3家子公司简称(C1、 C2、 C3),现在中国境内B2公司要收购香港B1公司投资在中国境内的三家子公司C1 、C2、 C3,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