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合肥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 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是按发票开票不含收入计算?还是加上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作为收入?(我认为土地价款充许抵扣销项税额,相当进项税税额,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不做对应的调整。)
企业无偿提供房产给海关等免税单位使用,依据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那房产税是否可以免税?
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得到答复: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 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019年7月份专业施工方针对2019年4月至6月专业施工部分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同年针对同一个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在2019年9月缴纳2019年4月至6月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税。问题:1、针对同一个工程同时间段施工的环境保护税是否存在重复缴纳;2、若是,是否可以由专业施工方申请退税(环境保护税)?
1.异地的装修项目是否必须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是否必须到当地税务局办理?有没有快捷方便的方法,比如网上申请预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申报的金额是按照发票上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例如,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4500,税额50,含税金额5000。公司转给个人的金额为含税金额5000。那么公司为个人代扣缴缴纳的劳务报酬要按哪个金额(4500还是5000)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税务处理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您好!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拟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和另一外方股东,请问税务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登记,应如何办理?
因您的业务较为复杂且前提条件不明确,现就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一般性规定为您答复:
浙江的A公司在江苏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该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分公司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是服务于总公司A的。请问,该分公司的费用和人员工资是否可以在总公司A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