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1]8号)规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您充值单用途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需凭消费清单和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购买单用途预付卡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或业务招待,由于该过程中预付卡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上述费用税前扣除时,可凭企业购卡时的发票及企业按照内控制度作出的相关决议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符合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报销制度可按照贵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您好!我单位因业务需要计划进行企业分立,公司目前实收资本2600万元(资本到账时已按资金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进行企业分立后,新设的企业实收资本2500万元,原公司留有实收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不变。问:新设公司该2500万元实收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我司是开具在某商场内的一家店铺(分公司形式),现参加商场活动 ( 商场活动为:顾客在店铺消费满500元,可使用一张商场发放的100元消费券。即顾客购买500元商品,实际支付400元再提供一张商场100元消费券。商场会再另补贴给店铺100元。消费券商场免费发放给顾客。),请问商场和店铺在结算100元差额时,商场可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上述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问题:我公司持有公募货币基金,并不定期取得基金分红,分红方式为红利转投资。货币基金分红较为频繁,且在基金合同中有约定条款“……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分配方案;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因此,我公司对该货币基金的分红未取得正式的分配公告,但是有基金公司的对账单等材料可以佐证分红明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免税政策?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规定:“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总局公告[2020]19号文件,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若要1月份扣除6万,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我们公司2017-2019经营着一家剧院,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政府每年会拨付1000万的财政补贴给我们,其中演出补贴400万,运营补贴600万。请问这个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之前的政策是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免增值税,请问像这样地方的财政补贴是否参照中央财政补贴免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