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您好!我单位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本年该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后,我单位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4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被稀释的58%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请问这项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认本企业在事项发生之后,有无产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权投资损失。如符合政策规定,即可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河南省税务系统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管理机关如下:(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规定,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河南:3.189375单位:厘/千瓦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新乡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财政、水利部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请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购销合同不包含服务购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一、增值税:安徽省内跨县、市经营的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按《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纳税人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已失效,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
1、从事稻谷加工,执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现公司从外购买的大米,直接进行销售,这个购买的大米要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非核定方式正常进行认证抵扣?
又从别人公司购买的食用油,直接进行销售,这个购买的食用油要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非核定方式正常进行认证抵扣
0退税的怎么办:是否要申报
1.如果0退税的一样要录入申报,进项发票要勾选到出口退税里,不能抵扣。计提销项税后,要全额纳税。
2.如果不用申报,在线申报系统中怎么处理?
抖音直播购买了二手闲置全新未使用的包包,事前问了是否配件齐全,客服说只是没有盒子,但并未说没有发票。收到货后发现没有发票,于是找客服,说这个确实没有,然后我说那也可以,但是需要开具他们店铺的发票因为金额比较大。然后售后告诉我二手商品是不含税的,需要收取我3%的税费,如果我要开票就必须补齐税费!我就想知道,商品交易前是否含税不是应该明确告知?而不是事后被要求补税?这总操作是否违规?当提出要工作日咨询税务后,又改变说法,说因为我第一次购买未使用品,又可以开!但是我就想知道他们这样有没有违规,因为我应该怎样处理?
佳木斯企业在哈尔滨有处房产,2001购买后一直在佳木斯交房产税 ,现需要卖,哈尔滨房产辖地税务局让补19年房产税及滞纳金,佳木斯注册地税务局已开交税证明,按国家税法不二征原则,请问哈尔滨税务局要求补房产税及滞纳金合理吗,有税法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