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企业在哈尔滨有处房产,2001购买后一直在佳木斯交房产税 现需要卖,哈尔滨房产辖地税务局让补19年税及滞纳金,按国家税法不二征原则,请问哈尔滨税务局征税及滞纳金合理吗,有税法依据吗
我和前妻名下共有一套房子,各占50%。那套房子契税缴纳日期是2018年12月17日,后来我俩2020年11月20日离婚,前妻把她占有的一半份额转给我了,现在我在2021年1月10日将此套房子出售给他人,那么在交易的时候需要交纳增值税,契税吗?
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我企业营改增前是从事货物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2017年,我企业变更了经营范围,从事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请问我企业从事服务业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用营改增前的进项税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2月28日我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47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60日先交付一部分,另外一部分75天交齐,我公司2019年3月14日收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150万元,5月30日收到提货款200万元,12月12日收到安装调试款80万元,我公司实际发货日期是2019年6月28日,到目前为止尚欠质保金40万元,合同没有约定开票日期,我公司根据新政策于2019年9月19日和2019年12月13日分别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我公司2020年11月24日安排销售人员去催要质保金,该单位提出由于先前我公司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所以要我公司从所欠质保金中扣除16%和13%的税差,请问我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的做法是否正确?
1. 基本情况:按照政府要求按照住宅面积的5%配建的廉(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做公共配套成本处理,还是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具体情况请参考附件第7页。
2. 我们认为(以税务机关为准):增值税和土增可否作为公共配套来处理?增值税无偿移交廉租房给政府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土增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恳请为盼,深谢!
您好,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程发包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将25%的工程款打入农民工专用账户,我公司在向下游施工企业从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方已经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分包发票,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扣缴我公司与该农民工并无实际雇佣关系,且我单位不缴纳社保等费用。我单位应当如何申报?如果不需要扣缴可否提供相关文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您可结合具体所得的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