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粮食加工,收购。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购买办公用品,收购农民自产的玉米,开具收购业发票,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也未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农民自产玉米的收购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企业员工出差途中乘坐滴滴,电子发票抬头为个人,企业是否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企业员工出差途中乘坐滴滴,电子发票抬头为个人,其费用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一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请问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有进口原材料的进口增值税已抵扣后存在两种情况:
1. 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退运成本过高,因此不会付汇也不会退运。
2. 货物发生退运,但是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抵扣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某建筑企业承揽政府乡镇工程,2017年购进的部分建材如水泥、黄沙、石子等,供货方未能提供发票,项目负责人因不懂税法付开票费从其他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入账。现该建筑单位被查实接受虚开发票接受处罚,请问该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在能否到当地税务机关大厅申请代开2017年度无票购进水泥、石子、黄沙等建材业务的发票,并入账?
1.关于会计科目会计问题,请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是否可加计20%?
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售面积装修为售楼部、样板房,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非直接销售和自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面积以外发生的售楼处、样板房支出,以及利用开发项目可售面积以外发生的售楼处、样板房装修费用支出,在房地产销售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