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上述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相关规定。
我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实际建设利用了其中约10%的面积,其余90%未利用公司进行了绿化种植,绿化种植部分未围档并向社会开发,请问我公司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仅就建设利用部分交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报批确定应纳税面积?
我公司阜阳市一家快消品生产企业,为便于发货,减少物流成本,我公司拟在合肥租用一处仓库作为物流中转仓库,对于合肥以南区域的销售订单,直接从合肥中转仓库发货。请问,我公司生产的货物由阜阳厂区转移到合肥中转仓库的时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有无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我司为外资企业,外籍股东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个税,应该如何申报?是由股东自己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大厅申报,还是公司代为申报?
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份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坐落在农村的一家生猪养殖公司将自己的场区土地、猪舍及饲料加工设施租给另外一家养殖公司养猪,并提供饲养管理和粪污处理。出租的公司开票都需要缴纳那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都有那些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件2……(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且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能否独立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呢?我们查看了很多相关税收政策,但都没有明确答案,产生很多争议,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
(1)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个人买房,员工长时间未归还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给员工的薪酬福利,公司是否会存在涉税风险?员工是否面临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公司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将钱借给员工买房,签订借款合同按期计算利息,这样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涉税风险了?
冀财非税[2020]15号: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请问,这个上限是企业每个人的年均工资与社平均比较,还是企业所有人的年均工资与社平均比较啊
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利息据实扣除需要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规定中,这里的金融机构是特指商业银行还是别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就比如说我们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我们建设期间的借款也都是向财务公司借,那么财务公司提供的证明可以在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的情况下据实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