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您好!我公司是绿化苗木种植企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但该片土地实际用于农业和苗木种植养殖,以及生产本单位所需的原材料(种子、插扦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我公司可以免土地使用税吗?烦请予以确定的回答,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新成立的企业需要缴纳当年的水利基金么?根据安徽省水利基金的征收办法,水利基金是按照上年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新成立的企业无上年的营收数据,是否还需要缴纳?
皖政〔2012〕54号文件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从而使这一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此类企业从生产企业采购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时,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故此类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诊断试剂时,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后改为16%),实际税负为14%,负担很重。 2016年营改增时,李克强总理提出增值税“只降不增”的指导思想,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对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负偏高的行业,能否进行相应的调整,让各行各业都能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对于销售生物制品而只能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也可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真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营改增”后,对于回迁安置房应当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企业此前有已发生未处理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政策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仅指具有房地产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