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所述的“光罩费用”若属于下列文件规定范围的允许加计扣除,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6年缴纳购房款,于2016年取得房款专用收据,于2019年12月取得发票,于2020年5月取得房产证。2020年12月打算卖掉房产,请问是按哪个时间计算满几年?卖掉房产过程中涉及增值税如何计算?除增值税还涉及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如果我司是房地产企业,筹备期间未取得任何收入,收入为0.
请问我司在筹备期间进行税务登记时可以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还是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我公司经营一个商场,所有铺位均已出租或自用。房产税征收方式为从租+从价。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请问从价计征房产税面积是按总的建筑面积(含公摊)减已出租面积,还是实际可使用面积减已出租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本人于2016年从法院拍卖取得开发商未售出住宅房屋一套,本人带着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多次去找开发商,让开发商给缴纳销售不动产税(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就是不给缴纳,本人又去找了县里税务局(税务稽查),说明情况,税务稽查以很多理由也不愿催缴税费。我听说国家税务总局是不是出台过关于法院拍卖房屋缴税情况的详细说明,求救,我该怎么办?谢谢了
你好,餐饮行业开的都是普通发票,前面1-4月不知道免税政策,开的都是餐饮普票6%正常交税,从5月份才调整为开具免税发票。当时以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就把1-4月更正申报调整为免税收入并办理退税 。这块开的税率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吗。还是需要重新把有税率开票部分收入更正申报?
1/我可以选择1-5月享受,6-10月份不享受,11-12月享受减免么?
2.因为我公司是平台企业,对应很多生活服务类客户,相同项目,但是有的客户要求开免税票,有的客户要求开正常专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分别开具免税票和专票?
请问下,改建、扩建房产,新增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并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拆除部分可从原值中扣除。原房产是按房产净值转入在建工程,以及后面有发生改造费用,请问是按照在建工程金额加上维修改造费用,作为后面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不?
我想问以下地铁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按9%还是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