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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必须全流程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必须全流程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我公司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并运输至垃圾处理厂。是否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范围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规定。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考文件规定,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1-10-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自产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自产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其中条例中说到货物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而未提及无偿赠送,税法上并未对无偿赠送与对外捐赠有相关解释,故从通俗意思理解,捐赠通常是从灾害地区或贫困地区进行救助捐献,而无偿赠送并未有这种前提条件,故捐赠的词义范围要比无偿赠送的范围小,请问无偿赠送客户商品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21-10-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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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收益税金缴纳相关问题

关于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收益税金缴纳相关问题

某基金管理公司A,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B,项目投资经二级市场,经合理计算后,出资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根据2019年财税8号文,个人所得税按20%缴纳,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分得出资人B的投资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请问出资人B应交税金是多少,税后收益又是多少;另外,基金管理人A应分得多少收益?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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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抵减企业经营亏损后纳税吗?

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抵减企业经营亏损后纳税吗?

我公司是一家农业种值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下有一家100%控股全资子公司,打算对外转让拥有子公司90%的股权,我公司当年经营亏损,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可以抵减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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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营改增试点前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的相关问题

补开营改增试点前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的相关问题

         我是一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我司于2015年收购自然人张某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转让方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我司依规足额缴纳了契税,该自然人当时未开具发票,现在我司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该自然人开具发票,请问该自然人可以到当地税务局补开发票吗?如果可以补开,怎么选择增值税减免代码?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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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销、主播带货佣金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个人分销、主播带货佣金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电商企业,在天猫、京东等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目前有业务,通过平台让主播、个人带货,并支付订单成交佣金,这部分支出无法获取发票,怎么能税前扣除呢,?

1、平台会代扣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2、这类人较多,我们无法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平台只能看到成交订单、,成交金额,佣金金额,支付给了谁(平台ID号),佣金比例1%-20%不等。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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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和所管辖的农村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一样的吗

建制镇和所管辖的农村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一样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因此,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的征税范围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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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工作单位报销取暖费,取暖费发票抬头写单位名称还是热用户个人名称?如果写居民个人,备注栏能填写单位名称吗

居民个人工作单位报销取暖费,取暖费发票抬头写单位名称还是热用户个人名称?如果写居民个人,备注栏能填写单位名称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该公司于当月按暂估金额转固定资产,并于2019年提折旧20万元;2020年5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该资产发票,20万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该公司于当月按暂估金额转固定资产,并于2019年提折旧20万元;2020年5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该资产发票,20万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一家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在2019年10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没有取得发票,该公司于当月按暂估金额转固定资产,并于2019年提折旧20万元;2020年5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该资产发票,20万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允许列支,2020年8月取得固定资产发票金额比暂估入账金额少200万,假设200万对应19年的折旧金额为1.6万元,是否需要补缴19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有盈利)?是否需要缴滞纳金和罚款?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计工程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入到开发间接费用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出,是否需要和管理费用里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到一期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总额?​

 房地产企业计工程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入到开发间接费用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出,是否需要和管理费用里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到一期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总额?​

 房地产企业计工程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入到开发间接费用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出,是否需要和管理费用里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到一期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总额?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开发间接费,但是不包括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按规定进行扣除。即如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能否计入管理费用里的业务招待费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10-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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