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是否是指全部环节都免税,还是说销售给消费者时不免税?
2.一般纳税人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销售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吗?如果是的话,是不是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都适用此政策,比如说做园林绿化的公司?
疫情期间,我司通过武汉市妇女联合会捐赠了一批物资,该物资用于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女性工作人员。目前已收到武汉市妇女联合会开具的捐赠物资接收函并加盖公章,能否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我公司为纯出口外贸企业(没有内销业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预付货款;由于今年初疫情严重交通受阻,没有及时去供应商仓库提货;此供应商外部欠款被法院起诉并执行了仓库所有货物,致使我司已预付货款的货物被法院执行清理了。现在供应商回复我司,正在申请破产,无资金返还我司预付款,也没有能力再生产产品发货给我司,致使我司帐上存在挂有该供应商的预付帐款不能平帐,请问该如何处理帐务和税务。谢谢!
财税〔2016〕36号附件3(过渡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比照本条款执行,不征印花税。
我是我是厦门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承包了一项市政公路护栏施工项目,工程总价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一包螺丝(价值100元),我公司负责其他施工材料采购并施工。请问,这个项目属于“甲供材”项目吗?我公司可以选择使用3%简易征收吗?甲方采购金额、比例有无限制要求?
劳务派遣差额缴税的问题。a是我上级单位 我是b,我派遣员工去a上班,a给我10万元(实际发生支出9.5万元,其中员工到手工资5万,交个税1万,单位加个人五险一金2万,工会经费上交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附加0.5万元)我选择劳务派遣差额简易计税,是不是就10万-9.5万元 只需对0.5万缴增值税?
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注册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已经表明,有偶然性纳税义务发生,此自然人从逻辑上已经是纳税义务人,本身应该是临时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免除办理临时纳税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注册自然人以后,还需要办理临时纳税登记,这个行政审批存在重复繁琐,不符合国家对于便民办税的初衷,而目前的临时税务登记申请表,是按税务登记的格式复制的,申请表中很多事项,临时纳税人没有或者填写不了,为何不能重新设计临时纳税登记表,这应该是一个懒政。希望浙江税务予以修改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