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供应商那里购买了货物,进项税额已抵扣,我方开具信息表给对方,对方开具了销项负数,请问正数发票我们需要退给对方吗?以及对方是否需要将负数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给到我们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我想请问客户提供了2020年出入境满足183天的记录,这个能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吗?
还是必须提供2019年1.1-2019年12.31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出入境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我司为一房地产公司A,旗下有一块土地(100元)和酒店等资产,土地暂未开发,因运营需要,现公司计划将该地块剥离,以增资形式,将该土地以(150元)作价入股投入到旗下另一家房地产公司B,请问:
1.公司A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缴纳,土地能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政策?或应该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甲公司已注销,注销前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委托乙公司管理租赁的房屋并与出租方对接,房租一直没有支付。现乙公司愿意代为支付房租,条件是要求出租方把发票开给乙公司。出租方可以把发票开给乙公司吗?不可以的话出租方就收不到房租,是否可以通过补充什么样的资料来完善手续支持把发票开个乙公司?
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四、手续费管理 (三)支付管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3.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如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贷款主体是否限定银行等金融企业?一般的工商企业和自然人作为贷款主体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好,A为合伙企业,其中一个合伙人甲把他的份额转给我们,请问,针对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谢谢(之前在工商办理变更手续是:先退伙在入伙,现在工商手续变成只有入伙,然后在入伙协议里面写了是原合伙人转让份额给我们,请问这种操作对于税务局来说有影响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