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政府出让土地文件中以“达到限价后,竞得人以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统筹住房比例给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竞拍土地条件。请问:1、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统筹住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2、如果作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收入怎么确定? 3、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
我们是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时实行买房送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出房款和车位款,房款为房子和车位全价,车位先做一正数再冲减负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视同销售,车位另外再按发票上开的正数金额重新算一次销售收入,还是在开具的房款金额中剥离一部分算做车位价格?
房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资人员有哪些,工程人员、招采人员、维修人员、开发人员是否属于?如何判断人员是否符合计入发开间接费用里的人员工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若您公司销售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那么此时已经预售的期房所占的占地面积可以从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中扣除。
1.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为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以前的老项目提供了建筑服务,有部分工程款未开具发票,现我公司 的在地的建筑企业已全部由原来的核定征收方式变为查账征收。如果现在开具2016年以前项目的发票,是否还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交纳税款,谢谢!
我公司一房产预备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照房产原值,在税法认可的折旧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房产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12366仅就税收政策问题作出解答,会计账务处理建议参考国家相关制度或者咨询专业人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问题一:规定是否指应收账款在逾期三年后,即使没有法院裁定等证明材料,由公司出具专项报告就能做税前扣除呢?
问题二:是否要求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才能税前扣除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