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减按90%计入所得税收入最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内的盈利弥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9〕44号里说道: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问:农林牧渔用地上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吗?如我们是养殖公司,养殖用的房屋是否能免征房产税?还有农林牧渔业用地是怎么判断的?是按的实际经营用途来判断吗?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我公司转让一处工业厂房,盈利了1000万,合同中约定转让厂房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买受人承担,目前公司也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50万,请问, 该厂房买卖 产生的所得税与公司其他业务的盈亏有关系吗?农林项目的亏损,不会改变买受人应该承担的所得税250万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广告合同包含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征税范围中没明确列明广告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那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第二点第2条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规定说了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但是没有明确说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参考豫地税函(2007)16号文第二点第一条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的,不能准确计算扣除数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是否意味着,如果我们放弃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我们开发的一个同体的项目以不区分住宅和商铺,就按项目整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就是刻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票,现在还能做报销票据使用不?是不2018年以前包含20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都作废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