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20年10月申报完9月的增值税后,由于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于2020年10月已经办理退税且收到退税款。我公司11月份申报所属期10月的增值税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情形。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系统提示需要从2020年10月1日起再过六个月且在此期间符合退税政策的才能办理退税。我公司认为,系统这样设置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不符,依据政策应该在11月份给予我公司退税(受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甲公司是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设备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月甲公司销售了一台设备(带嵌入式软件)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销售给外贸公司的设备(带嵌入式软件)还要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普票推行前,作废的普票(非电子)要整理在一起,统一装订存放,现在使用电子普票,开具有误的话不能作废,只能红冲,那这一正一负两张发票(实质目的为作废)应该怎么存放管理?和之前一样作为作废发票统一存放?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你好,我司关于印花税有如下问题:
①请问2020年22号文出具后,关于申报印花税免税数据时,选择的政策依然是2017年77号,还是选择2020年22号?
②我司放款给小微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流动资金周转性贷款合同”(可额度内循环贷款),即可能客户先借,还款后再借,授信额度是100万以内,实际借款额大于100万,循环借款。是否也属于2017年77号文的“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免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建设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你好,我想问下我们公司员工的社保都在税务大厅办理缴费的,现在想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扣款,直接从基本账户扣款,该办理什么流程呢。我现在在电子税务局查询不到以前的社保申报和缴款信息呢? 是因为我公司电子税务局没有开通申报缴费功能吗?该怎么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申报缴费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020年11月增值税申报期是1日至16日。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办税日历栏目查看各税费种的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