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可以先核实缴费的银行卡是否已收到退费。
二、如果没有收到退费,您可以携带缴费人身份证到就近办税服务厅(河南省)核实是否重复缴纳。
三、确实重复缴纳的,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到缴费地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1、退费人身份证复印件;2、退费人银行卡复印件;3、退费申请(注明电话号码);4、缴费证明。此次缴费问题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为什么税务局要打电话来要求去税局把原因更正成知道政策,无需缓交,要求写这个原因不能提前告知吗?现在过了报税期去更正,要公章,要营业执照原件,要重新填报表,造成很大的麻烦好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这句话怎么理解?
是不是按照每平方2元收税?
范县彭楼灌区改扩建工程是是专为范县聊城两地农田灌溉供水服务的项目,参照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基础设施,本项目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对不对?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办理哪项涉税费业务问题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等,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是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企业,当前滁州市稽查局已经下发处理决定书,税款(2013年)金额我司已经缴纳,当前电子税务局滞纳金金额比税款金额多16.8万元(我司当前未缴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目前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在出让土地时,参拍企业出价超过限价需要竞代建资金。该部分代建资金是否属于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烦请领导解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涉税软件技术咨询热线升级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对涉税软件使用方面的咨询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涉税软件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了重新整合,升级为全省统一的涉税软件技术服务热线0311-86112366,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的,应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接受处罚,可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