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因此,须判定结构性存款是属于存款还是资管产品,如果是存款,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如果是资管产品,需要判定是否保本,如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现咨询: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企业外部工程施工人员包含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全额开具的发票。那么另外为施工人员支付的盒饭费用,请问:
1、本单位职工盒饭费应计入福利费吗?
2、为劳务派遣工支付的盒饭费,其工资并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基于配比原则,盒饭费可否不计入福利费?因为企业福利费较高,本已纳税调增。
我公司预收燃气款,是否可以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后期实际产生权责发生时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请问:我司为生活服务范围(酒店)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月至8月期间都有开具少部份增值税专票,现有些专票客户不同意冲红。咨询得知:文件出台前按专票缴税普票免税,文件出台后为了这一两份专票就必须得放异免税,普票、专票都得交税,360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请问真是这样的吗?其相关依据文件能提供吗?期盼回复
燃气公司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燃气,安装时用了开发企业的水电,燃气公司应如何开票?按甲供工程开3%税率的票还是开9%税率的票?
假如燃气公司用开发企业的水电时是有偿使用的。那么燃气公司给开发企业开燃气安装发票时,应该开什么税率的发发票?请税务局相关领导给予回复。谢谢!
我司是广州市的融资租赁企业,2019年因购入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取得政府项目奖励金。该奖励金额,按购买广州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的融资额度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
由于我司属于融资租赁企业,以购买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对外租赁的融资额度作为计算依据取得的政府补助,请问是否属于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直接挂钩”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请问前期利息收入已计提的增值税是否允许冲减?请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处回答,谢谢!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适用于金融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管理的,不得适用于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