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将安装服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取得其他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我单位可以将取得安装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的分包安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吗?
我司建设的公租房配套一条马路是仅用于公租房使用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一条公租房免征土地使用税,那么请问公租房配套的马路是否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该规定可知,甲、乙双方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时,约定甲方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或材料,则该乙方在营改增前就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含甲供材(甲方提供的非设备)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将门面商铺以较低价格(低于市场价)卖给兄弟,原本价格税务不认,后找了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格差不多为市场价,该怎么交税,交哪些税费?可以以“有正当理由”按原低价来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我公司员工为业务销售人员,由于业务经常出差用车,公司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约定每月使用费相当于月租金800元,员工每月去税局代开发票,个人涉及什么税款?有什么涉税优惠吗?租赁期间内车辆相关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你好,我们建筑公司是小规模当个季度销售额达到了33万,其中5万是本地的销售额,然后15万是异地成都的销售额,13万是异地巴中市的销售额,那根据政策异地实现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无需预交,我这个需要预交吗,是按本地和异地的总销售额33万来算呢,还是按异地的销售额28万来算?
您好,我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给员工授课,讲师按次取得报酬,一般由我公司经办人员代授课讲师到我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讲课费发票。代开发票时,授课讲师需按次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附加是否有减免税政策?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 ,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