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票面上已完整列示商品明细,不需要另行开具清单。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部分为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现简易计税部分完成竣工备案,简易计税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400万,而项目累计预缴增值税为5900余万(含一般计税部分的预缴税额),我司当期应缴税额5400万是否可抵减已预缴增值税5400万,即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剩余500万预缴增值税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是个体经营户 营业执照是2018年11月份取得的 2018年12月份才开始生产 个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 2018年利润是10万元 那么这个个税是否分段计算 还是按新税率计算
你好,我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成交率。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广告公司为了活跃现场气氛,现场赠送成交商品房客户家电现金券、物业费等(广告公司赠送给买房客户的礼品、现场广告布置等,等活动结束后再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请问,客户在买房成交的同时,收到由广告公司送的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等,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教教个人所得税20%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房地产企业营销中,约定客户购买商品房可以赠送电器或其他物品,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客户电器是否与购手机赠送话费性质一样,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在房地产企业营销中,约定客户购买商品房可以赠送物业费,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 房地产企业与物业单位不是同一家企业。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客户物业费是否与购手机赠送话费性质一样,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境内企业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取得期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给期货公司,请问,企业支付的该原油对应的仓储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是否可抵扣?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