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待前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给购买方全额开具带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之前已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做相关处理。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 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 (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参阅《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贵公司自用房产作为员工宿舍的,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可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您好,请问购买二手房开具发票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买房二手房后取公积金,需要购房发票,但是购房时只有契税凭证,并无开具发票。请问可以补开吗?应该怎么补开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请问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第6条,我司支付的资管产品委贷利息,资管方未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司支付的这部分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
1.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我省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问题。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第二条规定,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在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意见》(豫财办农税【2005】15号)规定,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属非普通住宅。未公布标准的市、县,单套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属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二、上述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6月1日前购买的凡符合当地优惠政策的,应在7月20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完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新标准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对普通住房标准及非住房标准具体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购入股票价格100元,卖出股票价格11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2元,应计算增值税应税收入是(110-100)=10元,还是是12元[110-(10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自用已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