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符合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的个税优惠政策,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请问,在分期纳税的5年期间如果我司不符合中小高新技术条件或者上市了,个人股东是否需要停止分期纳税,一次性补足未缴清的个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于2019年竣工备案并且预售阶段的房产已经交付,在交付后新售的房产收款并开具发票,此时申报增值税时按一般计税方法直接在一般申报表申报即可,不需要先进行预缴,再进行一般申报吧??
老师,下午好!我想问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请问这里的存款利息是否仅指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因为贷款、债券、欠款均有对应的合同。活期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不包括在这里面,它并不属于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放的取暖费符合相关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则免征个税。
请问湖北省内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1.根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1、此文件是否还有效?
2、关于文件的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文件中所说的意思是否是说,企业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如果部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部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那么租入这项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简易计税部分也无须做进项税转出呢?
我公司2018年10月成立,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开始有销售并开具发票,开票项目是其他现代服务-仓储服务,并非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请问是否属于2019年39号公告的四大行业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享受加计抵减10%?如果享受,从什么时候算起?
残保金因税务局系统错误造成全额缴5万,实际缴纳是0,是否可以退款?如能,但是咨询分管税务所说是代收残保金,历史上从没有退过残保金,残疾人协会说是只评定情况属,不管这事,是残疾人协会退款,还是税务所操作退款?残保金退款有相关政策条例吗?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应税业务),由于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从低值易耗品列支(会计上不计入固定资产),公司取得合规专票后,该次采购办公家具进项税抵扣处理方式:
公司采购的办公家具、器具符合税务上固定资产的界定(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该次采购办公家具等的进项税可以全部用于抵扣。
这种做法是否准确。